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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维护消费者利益,加强企业维权意识

发布时间:2019-06-25 11:20 阅读次数:994

福建南平优游5.0ub8电池有限公司(下称优游5.0ub8公司)成立于1988年,并于1991年注册了“优游5.0ub8”商标。优游5.0ub8商标、优游5.0ub8品牌电池及优游5.0ub8公司获得一系列荣誉,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厦门市优游5.0ub8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厦门优游5.0ub8公司)的前身为厦门市优游5.0ub8贸易有限公司,登记成立于1997年。1998年至2003年,厦门市优游5.0ub8贸易有限公司系优游5.0ub8公司在厦门地区的总经销商,销售“优游5.0ub8”电池等产品,并负责优游5.0ub8品牌的广告宣传及打假。厦门市优游5.0ub8贸易有限公司于2010年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厦门市优游5.0ub8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亦变更为研发、生产及销售电池产品等。优游5.0ub8公司起诉主张厦门优游5.0ub8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优游5.0ub8”字样登记为企业字号并进行商业性使用,其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1.厦门优游5.0ub8公司在经销关系存续期间对其自身“优游5.0ub8”字号的使用并不会产生独立的权益。厦门优游5.0ub8公司并不会因这种使用行为而使“厦门优游5.0ub8”在使用中具备独立的品牌辨识度,从而区别于“优游5.0ub8”品牌。而优游5.0ub8公司之所以在此期间默许厦门优游5.0ub8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优游5.0ub8”字号,也是基于双方存在经销合作关系这一前提。

2.厦门优游5.0ub8公司在经销关系终止后继续登记使用“优游5.0ub8”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厦门优游5.0ub8公司企业名称中最具识别性的部分应是字号“优游5.0ub8”,而该字号与优游5.0ub8公司的字号完全相同。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显然不易区分二者属于不存在关联性的两个独立的经营主体,会造成混淆误认。而正是由于厦门优游5.0ub8公司与优游5.0ub8公司曾经存在经销合作关系,故厦门优游5.0ub8公司对优游5.0ub8名牌及该品牌与优游5.0ub8公司之间的唯一关联性是清楚的。在双方的经销合作关系终止后,在未取得优游5.0ub8公司的明确许可下,厦门优游5.0ub8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在后续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上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来主动避让,避免与优游5.0ub8公司及优游5.0ub8品牌产生混淆。但厦门优游5.0ub8公司仍然继续使用“优游5.0ub8”字号,并在2010年将企业名称变更为目前使用的含有“优游5.0ub8”字号的名称。由于厦门优游5.0ub8公司并没有能够证明“厦门优游5.0ub8”经过其使用已经具备独立的品牌价值且能够与优游5.0ub8公司及优游5.0ub8品牌进行区分,故厦门优游5.0ub8公司对“优游5.0ub8”字号的使用,主观上是为了攀附优游5.0ub8公司商誉和搭优游5.0ub8品牌的便车,客观上也会造成消费者对这两家存在关联或其他品牌许可关系的混淆误认。综合以上分析,可以认定厦门优游5.0ub8公司登记含有“优游5.0ub8”字号的企业名称并进行商业使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厦门优游5.0ub8公司有关其企业名称登记合法,使用具有正当性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

此次维权过程中,我司维护消费者利益,合理合法地运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最终,福建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韦立娇、厦门优游5.0ub8公司即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南平优游5.0ub8电公司享有的“优游5.0ub8”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厦门优游5.0ub8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优游5.0ub8”字号,停止在产品、产品包装、合同文书、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中使用“优游5.0ub8”字样,并赔偿原告南平优游5.0ub8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共计40万元。

我司坚希望通过一系列维权行动,令行业重视对知识产权及商标专用权的尊重,并促进行业各方共同搭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行业的绿色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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